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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師傅商標系列維權戰再勝一局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備受關注的網紅糕點"鮑師傅"商標系列糾紛案又有新進展(本報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關報道).
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899096號"鮑師傅Bao Shi Fu及圖"(下稱訴爭商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裁定(下稱被訴裁定),北京易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易尚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該被訴裁定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與申請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鮑才勝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因"鮑師傅"品牌糕點在具有較高知名度,系列商標糾紛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5年9月15日,鮑某兵就爭議商標提出申請注冊,后經核準使用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隨后,該商標被核準轉讓至易尚公司.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查明,易尚公司還申請注冊了100余件商標,包括"鮑才勝""鮑師傅""鮑師傅小貝"等多件商標.另經查明,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面包"等商品上.
2018年2月11日,鮑才勝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鮑才勝公司稱,引證商標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鮑師傅"商標等.
對此,易尚公司辯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摹仿、抄襲申請人商標,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利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所規定之情形;爭議商標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產生誤認.
宣告涉案商標無效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如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等.
對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商標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和實際使用之情形.商品和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該案中,爭議商標的顯著部分為中文文字"鮑師傅",與引證商標一"鮑師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糕點、面包"等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關,屬于類似或者密切關聯商品或服務.加之鮑才勝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在"糕點"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存于上述類似或者密切關聯商品或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據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一審維持裁定有效
易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易尚公司訴稱,首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含義和外觀上可以相互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其次,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上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0類上的商品在服務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再次,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是商業需要,實踐中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子"鮑師傅"、漢語拼音"Bao Shi Fu"及鮑某兵的頭像構成,其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鮑師傅".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鮑師傅"構成,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法院還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類"餐廳、茶館、旅館預定"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0類"糕點、蛋糕、面包"等商品,在日常實踐中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性.考慮到鮑才勝公司提交到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經使用在糕點、蛋糕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務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上述服務的提供者亦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導致相關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被訴裁定,駁回易尚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自2017年年底至今,鮑才勝公司已經在全國18個地區(含淘寶平臺店)針對213個門店提起侵權訴訟,其中涉及易尚店公司等門店有163家.上述213個訴訟案件中已經有129件已經通過判決、調解、和解等方式結案,案件結果均是被告門店立即停止使用"鮑師傅"商標銷售糕點,并賠償侵權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整體判決和調解金額已達到618萬元,涉及易尚公司加盟店的金額約為461萬元.此外,據鮑才勝公司創始人鮑才勝介紹,在維權初期,北京地區各類涉險侵權的店鋪數量超過300家,目前北京地區侵權店已不足30家.
備受關注的網紅糕點"鮑師傅"商標系列糾紛案又有新進展(本報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關報道).
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899096號"鮑師傅Bao Shi Fu及圖"(下稱訴爭商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裁定(下稱被訴裁定),北京易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易尚公司)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行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訴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該被訴裁定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與申請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鮑才勝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號"鮑師傅"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因"鮑師傅"品牌糕點在具有較高知名度,系列商標糾紛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015年9月15日,鮑某兵就爭議商標提出申請注冊,后經核準使用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隨后,該商標被核準轉讓至易尚公司.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查明,易尚公司還申請注冊了100余件商標,包括"鮑才勝""鮑師傅""鮑師傅小貝"等多件商標.另經查明,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面包"等商品上.
2018年2月11日,鮑才勝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鮑才勝公司稱,引證商標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鮑師傅"商標等.
對此,易尚公司辯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摹仿、抄襲申請人商標,并未侵犯申請人的利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所規定之情形;爭議商標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產生誤認.
宣告涉案商標無效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如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等.
對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商標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和實際使用之情形.商品和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該案中,爭議商標的顯著部分為中文文字"鮑師傅",與引證商標一"鮑師傅"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糕點、面包"等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關,屬于類似或者密切關聯商品或服務.加之鮑才勝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在"糕點"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存于上述類似或者密切關聯商品或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據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一審維持裁定有效
易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易尚公司訴稱,首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含義和外觀上可以相互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其次,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上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0類上的商品在服務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再次,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是商業需要,實踐中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子"鮑師傅"、漢語拼音"Bao Shi Fu"及鮑某兵的頭像構成,其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鮑師傅".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鮑師傅"構成,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法院還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類"餐廳、茶館、旅館預定"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0類"糕點、蛋糕、面包"等商品,在日常實踐中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性.考慮到鮑才勝公司提交到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經使用在糕點、蛋糕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務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上述服務的提供者亦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導致相關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被訴裁定,駁回易尚公司的訴訟請求.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自2017年年底至今,鮑才勝公司已經在全國18個地區(含淘寶平臺店)針對213個門店提起侵權訴訟,其中涉及易尚店公司等門店有163家.上述213個訴訟案件中已經有129件已經通過判決、調解、和解等方式結案,案件結果均是被告門店立即停止使用"鮑師傅"商標銷售糕點,并賠償侵權期間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整體判決和調解金額已達到618萬元,涉及易尚公司加盟店的金額約為461萬元.此外,據鮑才勝公司創始人鮑才勝介紹,在維權初期,北京地區各類涉險侵權的店鋪數量超過300家,目前北京地區侵權店已不足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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